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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成本原值申报的告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20123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鉴于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需要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本行自然人股东请根据个人实际持股情况,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安排。

  据此,本行对全体自然人股东就以下事项予以告知:

  一、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二)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股权证、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2份。

  二、在申报期间内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持股成本原值申报。不进行成本原值申报的个人股东在实际转让限售股时,将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三、根据财税[2011]108第三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财税[2011]108第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在本行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本行自然人股东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五、申报时间:20181228日至20191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仅工作日受理)。

  六、申报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1号楼青岛农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七、在申报资料提交完整后,请务必向本行索要受理回执。

  八、咨询电话:0532-66957765/66957766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1228

  附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

  本人        (身份证号:                )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岛农商行”)的自然人股东,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青岛农商行股份。

  本人对以下事项做出承诺或声明:

  1.青岛农商行已根据《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向本人告知本次持股成本申报的相关事项,本人已充分知晓有关本次持股成本申报的规定、法律后果及注意事项;

  2.本人自愿按时提供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涉及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3.本次对纳税成本申报安排系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已充分知晓上述方案的预期风险,由该风险造成的税收方面的损失及其他法律、经济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与青岛农商行无关。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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