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期
一、业务定义
信用卡预借现金按月分期付款(以下简称“现金分期”)业务是指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在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向持卡人指定的在青岛农商银行开立的同名借记卡账户转入一定数额资金,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业务。
二、适用卡种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含公务卡)。
三、申请条件
1.现金分期仅限信用卡持卡人本人申请。
2.申请人用卡记录良好且当前还款无延滞。
四、申请渠道
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微信银行、手机客户端、电话银行及其他官方公示渠道申请现金分期业务。
五、分期期数及本金、分期利息计算方式
本行为申请现金分期的持卡人提供1期、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每月为一期。自申请成功后的第一期账单起计算。
单期还款本金=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
单期还款利息=分期总金额*单期分期利率
单期还款总金额=单期还款本金+单期还款利息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分期利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时的本行公告为准。
其中,单期还款本金以四舍五入方式取值,单位为分,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本金外,其余期数分期本金之和与分期总金额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一并调整。单期还款本金及分期利息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六、分期规则
1.现金分期申请金额需为100的整数倍,大于等于500元,且小于等于现金分期可用额度。
2.现金分期可用额度不超过信用卡总可用信用额度的50%,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3.在现金分期可用额度内,支持现金分期多笔申请。预借现金按月分期不支持展期。
4.本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现金分期申请事项。
5.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后,对该笔分期不得申请变更还款期数;对已分期的金额不能再次申请分期业务。
6.分期付款期间,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账单全部金额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未按时全额归还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月现金分期分摊本金视同透支款项,本行有权按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的规定计收利息和费用。
7.持卡人按期还款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摊销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待下期账单出具后系统自动扣划溢缴款项。持卡人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的,须向本行提出申请。
8.现金分期期间,持卡人预借现金可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金额等额恢复。
9.持卡人提前还款时,应向本行提出申请。提前还款必须为提前全额还款。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下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已计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0.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视同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方可申请注销,已计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1.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等本行认定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或因停卡、账户注销、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卡片状态不正常,本行有权视为全部到期并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已计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七、不可申请现金分期的情况
1.卡片状态不正常;
2.附卡;
3.转账借记卡与信用卡非同一客户;
4.申请金额小于500或者不满足分期计划相关要求的情况;
5.申请金额超过预借现金可用额度。
八、持卡人通过青岛农商银行认可的渠道办理现金分期,即视同持卡人已经完全知晓并承诺遵守本业务的所有规定。
附:信用卡现金分期单期分期利率标准:
项目 |
1期 |
3期 |
6期 |
9期 |
12期 |
18期 |
24期 |
现金分期 单期利率 |
0.6% (近似年化7.2%) |
0.6% (近似年化10.77%) |
0.6% (近似年化12.24%) |
0.6% (近似年化12.78%) |
0.6% (近似年化13.03%) |
0.6% (近似年化13.24%) |
0.6% (近似年化13.27%) |
公务卡金卡、白金卡现金分期单期分期利率标准:
项目 |
1期 |
3期 |
6期 |
9期 |
12期 |
18期 |
24期 |
现金分期 单期利率 |
0.6% (近似年化7.2%) |
0.6% (近似年化10.77%) |
0.6% (近似年化12.24%) |
0.6% (近似年化12.78%) |
0.6% (近似年化13.03%) |
0.6% (近似年化13.24%) |
0.6% (近似年化1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