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函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2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东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公务卡章程(2023版)》(鲁农信联办〔2023〕42号)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
第三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联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贷记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依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等。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在分别受限于各卡(账户)信用额度的前提下,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等。
“预借现金”指持卡人透支取现/转账。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包括支出、收入、分期等全部交易,下同)计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及违约金,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以发卡银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银行记账、应在当期偿还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一定比例的总和,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相关内容可于青岛农商银行官网(www.qrcb.com.cn)进行查询。同一卡产品系列,申请人只可申请一张信用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发卡银行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六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七条 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含领用合约,下同)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领用合约等相关协议中各项条款。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等业务需要,按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公开、删除和核实,发卡银行可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本人的如下信息: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二)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三)其他合法存有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地址、交通、债务、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本条所指的“有关单位”包括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持牌征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出于为其服务等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与发卡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在纸质或电子申请书建档、实体信用卡制卡寄送、纸质证明寄送以及实物礼品配送业务中处理申请人相关个人信息或申请人指定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卡号、有效期、验证码、配送地址、手机号码等。
申请人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得联系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发卡银行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使用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发卡银行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发卡银行超出上述权限查询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发卡银行承担。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储存其个人信息。发卡银行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章程、领用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个人信息。
第八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给予其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卡种、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发卡银行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对于超过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保留期限的,发卡银行将予以销毁或匿名化处理。
第九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需提供担保,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 信用卡属于银联标准人民币贷记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指定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发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11-96668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发卡银行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存在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5年。卡片到期前,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并办理销户手续。
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与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信用等级的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可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指定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发卡银行按照交易记账币种记入信用卡对应的人民币账户;如无交易币种对应的外币账户,则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通过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时,交易均计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及发卡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持卡人同意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等。
第十八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九条 持卡人还款时,发卡银行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照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核定人民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其中,调高信用额度的,需事前取得持卡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额度管理将按照发卡银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可拨打客服热线申请为其换卡。客服人员应认真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件信息及相关基本信息,符合换卡条件的,予以办理,并按原卡寄送方式寄送新卡片。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在受理信用卡销户申请30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账款的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法规、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使用信用卡,并遵守发卡银行电子银行及网上支付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仅适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第二十七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申请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非现金类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可选择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交易(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发卡银行核定的日利率计收利息,并按发卡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第三十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交纳年费,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年费。
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工本费及挂失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委托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个人结算账户自动扣款还款等还款方式。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工本费、挂失费、补换卡费用、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按照公布的《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调整发卡银行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发卡银行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对于超过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保留期限的,发卡银行将予以销毁或匿名化处理。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其卡片使用。
(三)对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卡银行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利用账户参与电信诈骗活动等情形;持卡人存在偷逃税款、赌博、套取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用途;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或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暂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发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可自行或委托已公示的外部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行使质权;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有权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或在青岛农商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持卡人进行公告追偿。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六)发卡银行有权将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持卡人账户。
(八)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九)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发卡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十)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十二)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发卡银行调整利率标准、免息期、最低还款额,应通过网站公告、账单或短信等形式告知持卡人。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银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四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 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 发卡银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银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或费用。
(三)持卡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当及时到发卡银行或与发卡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账户功能受限或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卡片、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 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可从持卡人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八)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开展调查。
(九)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十)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规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时,还应遵守联名卡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信用卡24小时投诉、服务热线电话:400-11-96668。发卡银行公告方式: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相关栏目等。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请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关于修订<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8项办法、规程、合约、细则的通知》(青农商银〔2021〕41号)中的《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2020版)》同时废止。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领及信息披露
第一条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
第二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第三条 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及其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主要用于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及授信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乙方在甲方所能持有的信用卡数量上限为10张(含10张,含在用卡片及未激活卡片)。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
二、使用
第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核发的信用卡及所附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甲方公开披露的信用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官方网站(http://www.qrcb.com.cn)等渠道向甲方咨询。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洗钱、恶意套取现金或积分等。乙方应承担因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乙方在互联网、各类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乙方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查询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
第八条 信用卡交易均需凭密。乙方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卡片验证码、动态密码等信息,勿主动泄露给他人。如因本人泄露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九条 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 甲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5年,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质、信用、用卡情况等决定于卡片到期前是否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有自行登录官网(http://www.qrcb.com.cn)查询新的领用合约的义务并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内享有解除权,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销卡则视为其同意接受新的领用合约的条款。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十一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可将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四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十五条 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乙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乙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第十七条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银联通道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10笔。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若卡片可取现额度不足1万元的,则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卡片可取现额度;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十八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甲方“青农商信用卡”APP、“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签免密功能”。
三、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甲方对外公布的青岛农商银行服务价目表。分期付款的收费标准及具体业务规则以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内容或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为准。
1.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或国际卡组织的清算网络。
2.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上述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3.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低人民币5元)。
最低还款额=授信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付款本期应还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超过账户永久额度使用金额×100%(如上述方法算得的金额小于人民币50元,则以50元计且不超过账单金额)。
4.乙方账户办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须承担按相应的预借现金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且预借现金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金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
5.溢缴款是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为超过银行核给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的部分。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6.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核卡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四、还款
第二十一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通过纸质邮件、电子邮件、短信、官方微信等任一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偿还顺序依次为年费、违约金/服务费用/利息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信用卡还款。
第二十五条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地址或邮箱地址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7日通过致电信用卡24小时服务热线4001196668通知甲方。甲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联系方式有误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甲方,仍视为有效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还款。若乙方信用卡交易符合第八条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条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三十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办理的甲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甲方官方网站所公布的《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一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内容、收费标准、章程、有关利率的调整、交易奖励积分累积规则与有效期如有变动,调整后的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青农商信用卡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后施行,甲方无需再行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享受甲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甲方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甲方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乙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乙方授权甲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乙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甲方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甲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合约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及咨询与投诉电话为4001196668。甲方公告的官方网站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qrcb.com.cn)。
特别说明
一、自动还款说明
如您在网申等渠道勾选使用自动方式还款,即表明同意下述内容:
1、您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后,即表示同意授权青岛农商银行代为从申请表中所填写借记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扣缴信用卡账款。青岛农商银行每月仅于到期还款日扣缴一次,请于当日保持足够余额,当月其余时间不再另行扣缴。
2、如自动还款账户为本行借记卡账户,若余额不足,则会将账户余额扣到“ 0 ”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扣缴,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对于他行借记卡账户,目前暂不支持,请您自行通过其它方式还款。
3、如您选择自动还款服务,请您务必勾选“最低还款额”或“全额”中的一项,若未勾选或两项均勾选,则默认为同意全额还款。
二、相关说明
1、郑重提示:如果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清信用卡欠款,将会产生相应透支利息;如果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将会产生违约金等费用。
2、我行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容时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3天(含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3、持卡人不得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或奖品等行为。持卡人非法、违约使用信用卡,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及责任,我行有权采取调减持卡人授信额度、冻结信用卡账户等相关措施,具体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请重点关注《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条款规定。
4、年费收取方式:信用卡激活后首个账单周期收取,按年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收费公示。
5、请仔细阅读并亲自签署《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6、我行客户服务咨询与投诉电话:4001196668。
7、确认函、申请书模板、章程、领用合约可至官网(www.qrcb.com.cn)进行查询。
三、安全用卡指南
为保证您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 在使用信用卡时请特别注意:
1.收到卡片后在卡片背面签名。建议将卡片、密码函和身份证分开放置,以免被盗,造成损失。
2.如您的卡片丢失或被盗,请立即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挂失 。
3.请妥善保管卡片,切勿将卡片借予他人使用。
4.请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卡号、密码等重要个人账户资料。如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或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卡号、密码等资料时,应提高警惕、谨慎确认,并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查询。
5.刷卡时,请勿让卡片远离您的视线,以避免卡片被误用或盗刷。
6.使用ATM办理业务时,请留意ATM上是否存在可疑装置;业务办理完毕,请立即将卡片取出,避免卡片留在ATM机内。若ATM出现吞卡等故障时,切勿听信陌生人的言语,应在原地立即拨打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挂失求助。
7.请您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交易,切勿点击不明或不信任链接;对要求提供卡号及密码的电子邮件或网站应提高警惕。
8.在您消费时,请核对签账单上的金额,切勿在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在您结账时,请确认特约商户归还的卡片是您本人的信用卡。
9.建议您使用我行提供的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以保证卡片使用安全。
10.请务必亲自办理个人信息、账单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11.非法使用信用卡将涉嫌触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您申请信用卡无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缴交任何费用。
欲知更多详情,请登录青岛农商银行网站 www.qrcb.com.cn 或致电 24小时咨询投诉热线:4001196668。
申请人须知
一、申请资格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
(三)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此,最终以青岛农商银行审核为准)
二、申办证明文件参考如下
(一)必附资料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二)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单位推荐文件或工作证明文件
如:工作单位开具的正式工作证明原件,显示信息全面的工牌或名片原件,显示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近三个月缴交记录的社保/医保/公积金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自有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按揭还款计划表、自有汽车行驶证、我行存款证明的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的其它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信息确认及签阅栏
申请人基本信息
中文姓名: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箱地址: 申卡类别:
寄送地址:
申请人签阅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函》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定。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及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并授权贵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同意贵行保留此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云闪付绑卡授权协议》,并同意在卡片激活后自动注册绑定银联云闪付APP。
本人同意接收贵行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宣传页发送的信用卡相关信息。
请确认后,点击横线处完成抄录:
本人(已阅读) 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 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 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申请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推广人姓名:
推广人编号:
推广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