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协议 (先息后本)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协议
(先息后本)
姓名:
卡号:
分期类型:
还款方式:先息后本
分期金额:*
分期期数:
单期利率:
年化利率:
最后一期应还本金:*
每期应还利息:*
申请日期:
特别说明:
1.分期业务单期还款本金及利息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照透支利息计算规则计收透支利息;如持卡人未按时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2.持卡人可致电400-11-96668信用卡客服热线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必须为提前全额还款。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不得撤销,提前还款手续费按照剩余未还本金的3%或按协议价格进行收取(优质单位白金卡、优质村组白金卡提前还款手续费按照剩余未还本金的1%进行收取),已计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3.透支利息计息规则: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0.05%(年化利率18.25%)计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计费规则: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RMB5元;提前还款手续费计费规则:按照剩余未还本金的3%或按协议价格收取,本协议(合同)可至“青农商信用卡APP-分期明细”中查看。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及相关收费/息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在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对本条款及细则有疑问或建议,持卡人可通过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400-11-96668反馈。
一、业务提示
1.分期付款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利率计算。分期利息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单利,系根据依约正常还款的申请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注: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可能出现实际年化利率与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存在差异。)
2.分期业务存在提前终止的潜在风险。如持卡人存在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次,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已计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提前还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参照《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3.分期业务单期还款本金及利息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照透支利息计算规则计收逾期利息;如持卡人未按时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按青岛农商银行网站(http://www.qrcb.com.cn)公布的《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中有关规则执行。
二、业务定义
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是指青岛农商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一定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并支付一定数额分期利息的服务。
三、业务规则
(一)适用卡种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含公务卡)。
(二)申请条件
1.账单分期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
2.申请人用卡记录良好且当前还款无延滞。
3.申请时限为账单日次日至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一日。
(三)申请渠道
1.电话银行渠道。
持卡人本人致电400-11-96668信用卡客服热线,完成身份验证后转接人工,可办理账单分期申请、撤销、查询和提前还款等业务。
2.信用卡APP渠道。
持卡人登录我行“青农商信用卡”APP,可以根据页面提示,自行办理账单分期申请、查询等业务。
3.微信银行渠道。
持卡人关注我行微信公众号“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并绑定卡片后,可以根据页面提示,自行办理账单分期申请、查询等业务。
(四)业务分期
青岛农商银行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1、3、6、9、12、18、24、36、60期等期数选择;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1、3、6、9、12、18、24、36期等期数选择。每月为一期,自申请成功后的第一期账单起计算。
1.等本等息分期还款方式:分期总本金按分期付款期数,以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分期总利息按分期付款期数,以每月为一期平均收取。
2.先息后本分期还款方式:分期总利息按分期付款期数,以每月为一期平均收取,分期总本金在最后一期收取。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利率标准,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请认真阅读相关协议内容。本行将至少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渠道之一告知持卡人到期还款日、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等还款信息。
(五)交易规则
1.账单分期可对已出账单的消费金额进行分期。申请金额大于500元,且小于账单总额减最低还款额的差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账单分期不支持展期。
3.账单分期的实际金额以已出账单消费欠款金额为准,如因还款或其他原因致使该卡在申请账单分期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余额低于账单分期交易最低金额的,该笔交易不会转为分期交易。
4.每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1)等本等息:
每期分期本金=分期付款金额/期数;
每期分期利息=分期付款金额×分期利率。
(2)先息后本:
每期分期利息=分期付款金额×分期利率;
分期总本金在最后一期收取。
计算每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每期分期本金及利息计入账户当期应还款额。
5.账单分期申请成功后,只能在申请当日撤销申请。
6.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对该笔分期不得申请变更还款期数;对已转入分期计划的金额不能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7.账单分期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应按时归还已出账单中未申请分期的消费金额及其他应还款额。持卡人未按时归还的,按照章程及领用合约中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费用。
8.分期付款业务分摊
(1)应还本金金额: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依持卡人选择的分期期数,于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2)应还利息金额:利息在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分期记入当期账单。账单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以退还。
(3)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利息金额”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在分位取得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4)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利息金额”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计入持卡人每月账单应还款总额,同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5)若任一期应还款金额有逾期滞纳情形产生,按照领用合约计收利息及违约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从该期账单日起计收利息。
(6)分期付款交易金额和分期利息将全额占用其交易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被占用的信用额度将根据持卡人每月的实际还款金额逐月恢复。
(7)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和利息。
9.分期付款期间,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持卡人未按时全额归还当期应还款额时,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按照章程及领用合约中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费用。
10.账单分期期间,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分期本金等额恢复。
11.持卡人可致电400-11-96668信用卡客服热线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必须为提前全额还款。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不得撤销,提前还款手续费按照剩余未还本金的3%进行收取(优质单位白金卡、优质村组白金卡提前还款手续费按照剩余未还本金的1%进行收取),已计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2.持卡人按期还款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利息,待下期到期还款日时系统自动扣划溢缴款项。持卡人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利息的,须通过电话客服渠道申请提前还款。
13.已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若发生退货,仅在持卡人主动申请提前还款时,发卡机构才终止其分期付款业务,已计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4.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视同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方可申请注销,已计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5.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等青岛农商银行认定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或因停卡、账户注销、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卡片状态不正常,青岛农商银行有权视为全部到期并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已计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6.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信息(如有)、账户状态等)。
(六)还款操作流程
1.全省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现金存入或借记卡转入;
2.登录“青农商信用卡”APP客户端,选择“我要还款”即可自助还款或选择“还款设置”绑定自扣账户即可在到期还款日自动扣款;
3.登录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选择“转账”进行自助还款;
4.登录他行网上银行,使用转账功能进行自助还款;
5.通过他行柜台汇款方式汇入;
6.登录银联“云闪付”APP,选择“信用卡还款”,绑卡后自助还款。
(七)不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情况
1.依照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预借现金交易利息、利息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预借现金交易;
3.分期交易(含账单分期、灵活分期、大额分期、现金分期、按日贷等各类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
4.临时额度调整和溢缴款对应的消费;
5.当期账户逾期未还清;
6.卡片状态不正常;
7.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8.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交易以及监管机构和青岛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个人信息保护
(一)本条款及细则项下处理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规则与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规则一致。申请人已清楚知晓并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全部规则,包括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以及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二)为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订立和履行之需要,申请人同意青岛农商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约定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三)青岛农商银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申请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咨询或投诉,请致电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11-96668或者咨询申请人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五、违约责任
(一)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违约:
(1)申请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产生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青岛农商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
(2)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或几项;
(3)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4)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损害青岛农商银行在本细则项下权益;
(5)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申请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
(6)申请人使用信用卡的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青岛农商银行有关业务规定;
(7)申请人违反本细则约定,或与青岛农商银行之间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持卡人或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持卡人或持卡人账户、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持卡人或持卡人交易、持卡人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持卡人或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或为本行提供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9)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
(10)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
(二)银行有权了解并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或出现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或发生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或影响分期本金安全的情形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终止本分期业务、提前收回分期本金,将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计入信用卡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收取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分期利息、提前还款手续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若申请人未能偿还上述分期本金或费用,申请人授权我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本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数额时,其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或章程约定的顺序清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有权宣布申请人与青岛农商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债务立即到期,采取或变更资产保全措施。
(3)有权要求申请人采取或变更担保措施。
六、其他条款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如需办理信用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细则项下一切剩余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申请人卡片到期亦不免除上述义务。
(二)本细则项下青岛农商银行向申请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业务存续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青岛农商银行将相应调整税率等相关内容。
(三)青岛农商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细则,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调整本业务相关的功能权益等,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通知申请人。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申请人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细则内容。
(四)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五)持卡人通过青岛农商银行认可的渠道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即视同持卡人已经完全知晓并承诺遵守本业务的所有规定。
(六)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